赔付金额减半!大宇造船“假账案”二审改判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6日 浏览量:379 字体大小: A+ A-
据韩媒消息,韩国首尔高等法院第16民事部近日作出判决,以大宇造船涉嫌财务欺诈导致韩国邮政事业本部蒙受损失为由,判决以大宇造船为对象提起诉讼的韩国邮政事业本部在二审中部分胜诉,但赔偿金额比一审大幅减少。
首尔高等法院判决,大宇造船前代表兼首席执行官(CEO)高载浩、前首席财务官(CFO)金甲中共同向韩国邮政事业本部支付15.48亿韩元(约合135万美元)的赔偿金和迟延损失金。在全部赔偿金额中,由当时负责为大宇造船审计财务报告的德勤安津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Anjin LLC)最多承担5.14亿韩元(约合45万美元)。
此外,法院当天还对290名个人投资者以大宇造船等为对象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作出二审判决,大宇造船向290名个人投资者支付赔偿金131亿韩元(约合1141万美元)。
而根据今年2月由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大宇造船方面在这两项诉讼中需要支付的损失赔偿金共计258亿韩元(约合2248万美元)。
当时,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第31民事部同样也判决原告部分胜诉,要求大宇造船与高载浩、金甲中向韩国邮政事业本部支付赔偿金112亿多韩元(约合976万美元),判决大宇造船等向290名个人投资者支付赔偿金146亿韩元(约合1272万美元)。
但在首尔高等法院第16民事部的二审中,裁判部接受了大宇造船方面“原告所遭受的部分损失与财务欺诈无关”的部分主张,从而减少了赔偿额。
据悉,在本案一审和二审中,因大宇造船财务欺诈影响公司股价下跌的时间成为了争议焦点。
一审裁判部认为,从大宇造船提交包括虚假财务报表在内的半年业绩报告的第二天即2013年8月16日开始,到媒体首次披露财务欺诈事实的2015年7月14日为止,因财务欺诈的影响导致股价下跌。而二审裁判部以当时有关大宇造船业绩预测的证券公司报告、媒体报道等为依据,认为“2013年8月16日至2015年5月4日之前的股价下跌部分与该事件的财务欺诈没有因果关系”。
2015年5月4日是媒体首次报道“大宇造船自2006年第三季度以来首次出现赤字”的日子。
首尔高等法院第16民事部认为,之前出现的一些猜测性报道与相关人士之间的传闻既没有确定,也没有扩散到对股价下跌产生影响的程度。二审裁判部还补充表示:“当时,包括大宇造船在内的国内三大造船企业因造船业整体不景气,公司股价同时下跌,而在部分时间段内大宇造船的股价下跌幅度甚至低于其他大型造船企业。”
随着大宇造船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时间的减少,赔偿金额也自然随之减少。
据悉,在法院当天对290名个人投资者以大宇造船等为对象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判决中,也采用了同样的逻辑。
大宇造船的“假账案”牵涉甚广。此前数年,大宇造船因涉嫌在2013~2014年期间进行财务欺诈,没有将损失反映在财务报表上,相关人士接受了调查。
2016年6月27日,大宇造船前首席执行官南相泰被传讯,随后因被控诉违反信托而被捕。2017年12月,南相泰被首尔地区法院判处6年监禁,罪行涉及会计舞弊、挪用公款、渎职和行贿等。接任南相泰的首席执行官郑成立也因参与会计舞弊被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处以1200万韩元(约合1.08万美元)的罚款。
2017年2月,高载浩因参与会计舞弊,被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处以1600万韩元(约合1.45万美元)的罚款。大宇造船则由于严重的会计舞弊被判处支付45亿韩元(约合400万美元)的罚款。随后,高载浩与金甲中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6年。
此外,德勤安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大宇造船的4名会计人员也遭到起诉。
据悉,大宇造船涉嫌财务欺诈案尚未完全结束。同样在今年2月,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第30民事部作出一审判决,由大宇造船与高载浩、金甲中向韩国国民年金公团(National Pension Service,NPS)支付赔偿金413亿多韩元(约合3700万美元),其中,德勤安津会计师事务所最多负担153亿韩元(约合1370万美元)。此外,还判决大宇造船与高载浩、金甲中分别向韩国教职员年金公团和韩国公务员年金公团支付赔偿金57亿韩元(约合510万美元)和29亿韩元(约合260万美元)。目前,该诉讼案尚未进行二审判决。
根据韩国《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法》,如果财务报表、业绩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标识或遗漏,导致持有相关法人证券的人遭受损失,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王楚)
来源:国际船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