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发布近五年来在审理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做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1日 浏览量:1241 字体大小: A+ A-
10月18日,武汉海事法院发布《2020年武汉海事法院审判工作暨2016-2020年度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充分总结了近五年来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该院办案法官从办案中总结了四大经验。
10月19日,记者就该院成功的经验做法进行了采访。
据该院研究室主任潘绍龙介绍,一直以来,该院坚持以创造性司法理念推进海事审判公正、高效运行,不断提升海事审判司法服务能力。特别是随着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施行,在挂靠公司承担挂靠船舶责任后,海事法院对挂靠船舶采取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时,个体船东都会以其系船舶实际所有人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时只能中止执行,先执行挂靠公司财产,再由挂靠公司向实际所有人追偿。而挂靠公司名下往往并无自有船舶,或者仅仅有1-2艘设置了抵押权的自有船舶,根本无法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给本来就执行难的法院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也对海事审判提出了新考验。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该院经过反复论证,并通过大量案件的审结,最终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审判思路。一方面,通过追加实际所有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解决诉讼主体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查明实际所有人的船舶实际经营人、管理人身份,解决挂靠公司与实际所有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同时,该院在区分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有效解决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带来的审判程序问题,提升案件审判效率。在审判实践中,区分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把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作为查明案件事实、划分事故责任的有效证据,而非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创造性地解决了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带来的审判程序问题,有效提升了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效率。
与此同时,该院坚持以海事审判推动海事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规章、规范行政行为,不断优化长江海事审判司法、执法环境。通过对锚泊船舶责任的认定,推动海事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规章。《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2013)》是一部有关长江江苏段船舶航行的技术规范,亦即所有航行于长江江苏段船舶的行为准则,其目的在于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运安全,法律效力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见附件9)内停泊。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违反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通过对强制清污行为法律属性的认定,推动海事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清污、打捞等与海损事故相关的救助行为,在各类海损事故中非常普遍。由于清污行为的形式较为复杂,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民事行为,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行政强制行为,进而导致审判实务中对清污行为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大多数海事法院将清污行为,包括具有行政强制行为性质的清污行为,均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处理。在审判实践中,这种处理方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平息纠纷,但是,在法律层面却存在严重的瑕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执法的混乱。
另悉,该院始终坚持以海事审判指引当事人合法行使诉讼权利,不断助力社会诚信体系构建。船舶碰撞、触碰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当事人以及时、有效化解纠纷为目的,经海事主管机关主持或者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的情形时有发生,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精神,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但在审判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对方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目前,大多数海事法院均将此类案件统一纳入侵权之诉范围,并不认为权利人可以依据和解协议提出合同之诉。从审判思路来说,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赔偿范围完全不同,法院开庭审查的焦点内容也不同。如果将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不进行区分,甚至在侵权之诉中引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必然陷入法律逻辑上的矛盾。因此,该院认为,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的具体约定以及履行情况,进而判断权利人是否可以选择侵权之债或者合同之债提起诉讼,既要体现对私法自治精神的充分尊重,更要体现对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行为的坚决惩处,助力社会诚信体系构建。
同时,该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不断促进长江生态文明建设。依托海事审判全面加强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托海事审判全面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保护长江水道水资源安全和航道安全,是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随着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不断拓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已成为全民族的共同奋斗目标。我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找准新时期参与长江大保护的切入点,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着力打造长江环境资源审判支点,以高质量审判工作促进长江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中国水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