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BIMCO“传染性或感染性疾病条款”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4日 浏览量:650 字体大小: A+ A-
新冠肺炎疫情已对船舶运营者造成重大影响。针对严重有害且高度传染的疾病,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于2015年推出分别适用于航次及定期租船的“传染性或感染性疾病条款”,有助于租船合同当事人在疾病暴发时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本文就航次租船合同的“传染性或感染性疾病条款”进行解读。
(a)“疾病”指对人类严重有害的高度传染性或感染性疾病。“受影响区域”指使船舶、船员或其他在船人员面临疾病风险,和/或与疾病相关的检疫或其他限制风险的任何港口或地点。
解读:本款仅适用于“高度传染性”且对人类健康“严重有害”的疾病,而不适用于一般的传染性疾病(如普通流感)。至于“严重有害”的程度,BIMCO的解读是具有“致命性”。此外,“受影响区域”不限于正在暴发疾病的疫区,使船舶或船员面临检疫或其他限制措施的地点也属于“受影响区域”。
(b)船舶无义务前往或继续前往或停留在经船长/船东在租船合同订立后合理判断为“受影响区域”的任何地点。
解读:本款虽明确是“船长/船东”来判定“受影响区域”,但受“合理”标准的制约。“合理与否”本身是事实问题,需衡量不同的案件背景,要求船长/船东在裁量时客观理性地分析信息,并考虑相关当事人的利益。BIMCO认为,受影响程度的真实性及严重性是判定“受影响区域”时需考虑的因素。需注意,本款强调船长/船东的合理判断时限是在“租船合同订立后”。
(c)依据(b)款:(i)在装货开始前的任何时候,如将使船舶驶入或停留在“受影响区域”,船东可以通知承租人取消或拒绝履行部分运输合同;(ii)如果装货已经开始,船东可以通知承租人船舶将会载货或空载离港,前提是如果租船合同约定可在一定区域内选择港口装卸,则船东应先请求承租人在约定区域内另行指定任何其他安全港口装卸,且仅在承租人未在收到请求通知后48小时内另行指定替代安全港口的情况下,方可取消租船合同或离开装货港。如已装载部分货物,船东可自费使船舶在任意港口(无论是否在约定航次的习惯航线上)卸下货物。
解读:船东行使本款权利实质上是解除全部或部分租船合同。由于行使明示解除权而非普通法默示解除权,船东可能无法在解除合同后向承租人索赔损失。
需注意,在承租人答复前的48小时内,若船舶尚未靠港,船东仍应如约向装港区域合理速遣,这会增加额外的解除合同成本;若船舶已靠港,则需保持48小时靠泊状态,增大船舶受疫情影响风险。此外,建议船东在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时,明确无损于本款赋予的权利,避免日后产生禁反言争议。
(d)如果卸货港在船舶抵达前后依据(b)款被判定为“受影响区域”,船东可请求承租人在租船合同约定区域内另行指定替代安全港口。如果承租人未在收到请求通知后的48小时内另行指定替代安全港口,船东可选择任何安全港口(包括装货港)将货物卸下或留在船上以完成运输合同。如果卸货在装货港以外的任何港口或租船合同约定区域外的某一港口,船东有权请求承租人补偿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并有权收取全部运费就好像货物已被运至卸货港一样,且如果额外距离超过100海里,船东有权按照相同的百分比(额外距离与通常且习惯航线距离的百分比)收取额外运费。船东就前述额外费用及运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解读:本款赋予了承租人必要时变更合同的权利。
(e)船东无义务签署,且承租人不应允许或授权签署涉“受影响区域”的提单、运单或其他付运单据。
解读:提单或其他付运单据本身具有独立于租船合同的功能,船东如作为上述付运单据承运人,有法定义务将货物在单据载明的目的地向提单持有人或其他付运单据载明主体做出交付。因此,本款目的即在于避免船东额外承担运输合同义务而被迫前往“受影响区域”。值得注意的是,本款并非仅针对卸港,即如果装港是“受影响区域”,则付运单据也不应被签发。
(f)尽管有(b)款至(e)款约定,如果船舶确实或继续前往或停留在“受影响区域”:(i)船东应将其决定通知承租人,但这并不应被视为船东已放弃其任何租船合同下的权利;(ii)船东应尽量采取世界卫生组织不时建议的有关应对疾病的合理措施;(iii)承租人应承担由于船舶挂靠或已挂靠“受影响区域”港口而产生的任何额外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对船舶或船员筛查、清洁、熏蒸和/或隔离,且任何时间损失应被算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
解读:“尽管”一词表明本款效力独立且优先。即使判断某区域为“受影响区域”,船东仍可自行决定船舶继续前往或停留。稳妥起见,船东亦可在检疫后再次递交NOR并注明“无损于之前递交的NOR效力”。
(g)船舶有自由遵守主管部门或船旗国关于到达、航线、挂靠港、目的地、货物卸载、交付或任何其他由于船舶处于或被指示前往“受影响区域”而导致的所有命令、指示、建议或通知。
解读:有别于(f)款(ii)项强调船东“应尽量采取”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本款对于主管部门或船旗国发出的相应“命令、指示、建议或通知”,船东在本款下有遵守与否的“自由”。对于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成本,船东可依据(f)款(iii)项请求承租人补偿。
(h)任何事项如因遵守本款而被做或未被做,不应被视为履行合同偏差。在本款与租船合同任何条款有冲突的情况下,本款仅在冲突范围内优先。
解读:本款明确本款的履行不会导致租船合同其他条款的违约,且本款效力优先于其他所有条款。
(i)承租人应赔偿船东由于船舶遵守(b)款至(h)款而产生的任何提单或其他付运单据下的索赔。
解读:如船东因遵守本款而承担了运输合同项下的不利后果,则可依据本款向承租人追偿。
(j)承租人应促使本款并入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所有提单、运单或其他证明运输合同的单据。
解读:各国对提单并入条款的效力认定或存差别,特殊时期可将本款中的必要内容列明于提单背面。
来源:航运交易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