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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 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9日    浏览量:834   字体大小:  A+   A- 

 《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立法背景、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对天津市“一基地三区”目标定位中明确提出建设“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港时指出“要志在万里,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绿色港口,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先后印发关于交通强国和加快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的意见。制定出台《条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既是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定位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的实施政策、“十三五”建设专项规划等,国际航运枢纽建设逐步深化,但是在港口功能布局、综合服务功能、智慧化绿色化引领等方面存在不足。制定出台《条例》,将确定性、规范性的宏观发展政策予以法治化,为进一步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目前,国家赋予国际航运中心定位的有上海、天津、厦门、大连、广州等城市。上海、广州和大连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9年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为航运中心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制定出台《条例》,一方面填补我市地方立法空白,另一方面引导和支持天津现代化航运枢纽建设政策落实落地,全面提升航运枢纽建设和对外开放服务水平。

二、起草过程

2021年初,《条例》被列为市人大立法审议项目,作为年度重点立法工程加以推进。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和起草工作组,统筹协调推动法规起草工作,专题赴上海、宁波等地,对航运枢纽建设、地方立法实践等情况开展实地调研。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港集团等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立法论证和起草工作,在充分吸收国家宏观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天津港实际发展需求、充分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条例》主要框架和基本条款,初步形成了《条例(草案)》。

《条例》起草过程充分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市交通运输委、市司法局先后两轮各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驻津单位、仲裁机构、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以及京冀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官方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5月14日,市政府第147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草案)》;5月25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7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最终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47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创新发展、安全绿色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航运营商环境建设等。

加强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明确市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天津港总体规划修订工作,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为港口发展预留空间。围绕基础设施建设,从提升港口综合通过能力、完善道路与铁路通道、推进港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推动智慧创新发展方面,推动港航领域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引进应用,鼓励建设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设施,推进智慧化经营管理平台和港口数据信息枢纽建设,支持与航运相关的电子商务、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关联产业发展。

促进安全绿色发展方面,支持天津港建设零碳码头和低碳港区示范区,对港口调整运输方式、生产方式结构和加强污染防治等作出具体规定。

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明确推进航运服务城市发展,加强港口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布局的有效衔接,促进港城融合发展,对支持航运服务集聚区发展,拓展港口航线网络,培育航运服务新生态,支持航运金融、保险、法律服务业发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持续优化航运营商环境方面,明确简化港口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健全口岸服务收费体系,简化通关流程,优化船舶登记服务等。同时,《条例》还就推动自贸试验区先进经验复制推广,支持完善航运人才培养体系,加强航运文化建设和提高解决海事、海商争议的司法和仲裁能力等作了规定。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