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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方面入手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作者:张亚峰 闫文军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5日    浏览量:638   字体大小:  A+   A-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为更好更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应当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来抓。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要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为更好更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应当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来抓。

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作为重点任务来抓

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顶层设计、法律修订、机构调整、政策制定等一系列举措,不断带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新的成绩,有效推动和支撑了创新型国家建设。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进依法治国、发挥知识价值和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的作用也不断突显。因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从资源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内在需求。在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的过程中,新兴科技的发展应用、新模式新业态的涌现和全球科技竞争的加剧都对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提出了新需求、新挑战,必须按照新形势、新理念,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作为重点任务,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准确把握关键环节,充分认识主要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的完善是一项系统性工作,覆盖知识产权的多个方面,抓好这项工作必须准确把握其中的关键环节及各环节之间的关系。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特征,基于我国的发展现状和需求,应充分认识以下六方面的主要关系。

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于市场经济设立,政府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者、管理者和监督者,而市场主体是市场机制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利用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作为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核心,也应当面向市场进行完善。

二是创新与垄断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的排他性权利实现激励创新的目标,但如果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借助知识产权实施垄断行为,将有可能不利于创新发展,甚至影响经济运行效率。

三是数量与质量的关系。通过推动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经济创新发展是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有效运行的内在逻辑。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数量上已经是名副其实的大国,接下来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实现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协同发展。

四是成果与转化的关系。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类型是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为成果的转化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建设对于破除“科技经济两张皮”问题有重要作用。

五是国内与国际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激励本土创新、吸引外部技术、促进贸易往来有积极作用,但是国内与国外在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发展水平还存在差异,需要在调整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时统筹考虑。

六是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既要满足当前需要,也要针对长远需求进行前瞻布局,体制机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不同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重点及举措需要进行适应性调整。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需从六方面着手

伴随着更高水平全面开放的稳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已经进入主动求变的新阶段,面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在充分认识主要关系的基础上,需从六方面着手完善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

一是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明晰政府行为和市场机制的边界,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和市场在创新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基本规则,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律,结合数字经济中的新模式新业态和新技术的发展应用,明确知识产权审查授权标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标准等。以合适的方式、程度介入并规范企业知识产权活动,政府部门依法、依职权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对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服务业的规范,推动市场主体进行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培育有利于发挥知识产权战略性资源作用的市场模式,以运用带动保护,把知识产权嵌入创业投资、科技金融等市场活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是平衡创新激励和垄断滋生的潜在冲突。关注权利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以达到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双重目的。引导企业合理运用知识产权,结合市场发展和产业演变的需求,不断明确权利正当行使行为和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之间的界限。有针对性地优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环境,对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抢注商标、恶意知识产权诉讼等行为进行规制。在企业兼并收购审查、专利侵权诉讼审理等环节加强对潜在知识产权垄断的主动审查。

三是把握数量追求与质量提升的内在关系。大力扭转社会上存在的对于知识产权“重数量轻质量”的局面,强化知识产权政策的质量导向,优化知识产权体制机制生态环境。稳步推进在2025年前全部取消各类专利财政性资助的目标,系统评估与专利有关的各类奖励、优惠、晋升等有关政策的实施效果,强化质量导向。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基于市场指标的知识产权政策支持机制,鼓励海外专利布局、同族专利布局。严格知识产权审查授权标准,提高审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优化复审和无效程序。

四是突出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产出到成果转化全流程中的作用。进一步强化促进转化的导向,从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层面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的条件。从知识产权创造的源头建立面向转化的畅通机制,借助创新联合体等模式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大市场主体和市场力量在知识产权创造环节的参与。通过政策工具支持引导有利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市场机制,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下设立知识产权子基金,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把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与人才政策、财税政策、评价政策、奖励资助政策进行更好的衔接。

五是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中统筹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必须服务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需要,既要符合国际规则、有利于国际经济交流,又要满足国内需求、有利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化水平,积极融入符合中国发展需要的现有国际规则,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加强同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双边和多边合作。通过体制机制建设,提升我国企业在全球市场和全球产业链的知识产权地位,促进知识产权国际流动,减少知识产权对外依赖,缩小知识产权贸易逆差,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维权,完善涉外知识产权诉讼规范。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前提下实施差异化举措,结合国内不同产业和技术发展水平的相对地位,采取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政策,在逐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过程中,加强对拟开放领域的前瞻性本土知识产权布局。

六是立足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需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国家重点战略领域发力,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在关键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双碳”等领域的保障作用。结合未来技术、未来产业的布局,进行针对性的知识产权布局,并提供有效的体制机制支撑。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扩大开放的进程中,对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进行适应性调整。

来源: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