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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印发

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3日    浏览量:30   字体大小:  A+   A- 

1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随着《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进行了优化调整,需要对《规定》作出相应修改,以落实上位法的要求,更好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变化。

《规定》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优化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托运人的通知报告义务,补充托运人需向承运人通知的货物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减少谎报瞒报现象。加强对水上过驳或者洗(清)舱、驱气、置换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管,新增编制作业方案的要求。建立港口水域外过驳安全作业区制度。完善危险货物范围,将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纳入危险货物加强监管。

二是完善许可管理要求。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进一步明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制度和申请材料。细化《海上交通安全法》新设的“港口水域外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的管理要求,明确许可申请材料。删除已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法规中作出规范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相关内容;为进一步便利相对人,在实践中对既属于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又属于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货物,海事管理机构已优化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同时办理两个许可。

三是调整行政处罚规定。对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已明确的处罚事项,《规定》不再重复规定。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货物予以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予以处罚;对于既属于危险化学品又属于危险货物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来源:中国水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