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微博

随时随地获取更多资讯和服务

让我们成为您身边的海事信息专家

  首页>>海事>>专家视点

宁波海事法院发布“白皮书”:航运企业如何规避海事纠纷?

作者: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王舜毕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4日    浏览量:1051   字体大小:  A+   A- 

 货物申报不实、不符合环保标准产生的滞箱费谁来出?集装箱冷链、大宗化工散货的国际运输货损向谁索赔……

围绕全球航运业暴露出的新问题,日前,宁波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2016—2020宁波海事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状况》,即“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给我国航运业相关企业提个醒。

“一带一路”沿线纠纷增多

2015年10月,A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委托B航运有限公司,出运一个40尺高柜的汽车轮胎,C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理B公司向A公司签发全套正本记名提单。

涉案货物出运后,因国外买方未付款买单,全套正本提单仍由A公司持有。2015年12月9日,涉案集装箱在目的港卸货,并在该国外贸综合系统办理了相关登记,随后该集装箱于2015年12月11日被海关当局转移至另一个港口保税码头。该码头在接收货物后,于2016年6月30日将涉案集装箱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因目的港有关放货程序的不同规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随后,A公司将B、C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判令两家公司赔偿其损失2.7万美元及利息。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外海事纠纷。“白皮书”统计显示,5年来,该院共受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832件,审结964件,收案标的总额34.61亿元,结案标的总额33.55亿元。

从涉案类型看,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有43种纠纷类型,其中运输、事故类纠纷最为突出,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5类,就占到了纠纷总量的78.8%。

近年来涉“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案件也在增加,主要表现为涉“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引发滞箱费纠纷,进口原油、化学品发生的货损纠纷,义乌小商品市场货代纠纷案件数量增加明显。

暴露出的新问题不少

在一起海事纠纷案件中,提单记载的货物名称是家用瓷器,但实际是烟花。在约旦目的港被海关查获,产生大量滞箱费、堆存费,货代垫付了相关费用后,起诉至法院向委托人追偿。

在另一起案件中,货方以石墨材料申报运输入境,但实际货物为电解铝阳极残积炭块,是海关禁止入境的货物,被温州海关查扣,货物在滞留近半年后被海关责令退运……

“伴随着风云变化的全球航运业形势,我省涉外海事审判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上述两起案件就是其中一类典型问题,即因货物申报不实、不符合环保标准产生的滞箱费问题。”宁波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因这类原因引发的滞箱费、堆存费等纠纷,由于货物本身具有危险性、威胁公共安全、危害环境,一旦被海关、港口当局发现,货物的监管、处置期大幅度延长,相较于普通滞箱费纠纷产生的损失更大,货方的过错更为明显。

另外,集装箱冷链、大宗化工散货的国际运输货损索赔问题也较为突出。在宁波海事法院2019年受理的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总额达人民币3500万元。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承运人是否按约提供合适的集装箱、妥善履行管货义务,及是以货物投保价值还是以货物报关价值为货损计算依据。

除此之外,浙江涉外、涉港澳台海事审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还有三个方面:出口到巴西、委内瑞拉等南美货物的无单放货风险问题,保险理赔时货损金额认定问题,被保险人超航区航行的认定。

这些提醒请务必注意

今年一场新冠肺炎疫情,让全球航运业再遭重创。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避免海事纠纷?结合暴露出的新问题和常见纠纷,宁波海事法院对4种情形给出针对性建议。

针对涉及巴西等拉美国家与地区的货物贸易运输,国内相应出口即卖方市场主体应适当注意,尽量达成CIF或者CFR贸易术语,在失去货物控制权前收回货款;注重贸易相对方资信审查;要求贸易相对方提供履约担保,购买相应风险信用保险;注重目的港货运代理选取等。

“若以无单放货起诉承运人,则应在举证方面进行更为充分与深入的准备。作为出口方的卖方,还可以到目的港向收货人与港口放货方等提起诉讼。”法官提醒。

针对因货物申报不实、不符合环保标准产生的滞箱费问题,法官建议,进出口货主在运输时要如实申报货物品名,各级海运货代也应严格审查货物品名的申报是否与实际相符,更不能与货主串通勾结故意错报假报品名,否则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赔偿责任。

针对集装箱冷链、大宗化工散货的国际运输货损索赔问题,建议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如集装箱的全程温控记录、化学品的运输装船样本等等;货损事故发生后,货主应及时主张维权,尽量取得承运人提供的保赔协会担保函,积极就货物的随船样、卸货港船舱样、岸罐样进行联合检验等。

针对保险理赔时货损金额认定问题,建议保险人接到报案后,与被保险人共同委托公估机构勘验;如有理由不信任保险单记载的保险人单方委托的勘验机构,可以另行委托公估机构对货损过程及货损金额进行调查。

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王舜毕

来源:中国宁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