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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与优化:航运业2022年面临的挑战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3日    浏览量:246   字体大小:  A+   A- 

 摘要:在航运企业收入及利润大幅增加、税务大数据核查征管趋严两大因素的相互交织下,航运企业的税务合规重要性尤为凸显。如何在航运行业发展的良好态势下,确保企业以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因税务问题产生合规风险;进一步地说,如何确保企业不因业务模式未作优化、企业管理等原因产生额外税务成本并导致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面临刑事风险,成为航运业须提前思量的问题。


一、航运业发展态势
2021年可谓是航运业的大年。据华创证券《航运行业2021年回顾及2022年展望》报告分析,2021年,集装箱海运在欧美进口需求持续高增、有效运力显著短缺的推动下形成了极大程度的供需错配,运价与船公司盈利持续创历史新高。运价方面,截至2021年12月10日,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CCFI均值2585点,同比上涨172.8%;上海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SCFI均值3720点,同比上涨215.1%。如航运上市公司中远海控,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扣非归母净利674.2亿元,同比增加17.8倍;集运业务EBIT margin 达到40.9%,同比增加35.0pts(百分点)。2022年航运上涨的趋势有望继续延续。多数航运企业仅靠一年就赚得了将近10年的利润。这引发了全国对航运业的关注,如2021年底据媒体报道,长荣海运公司给员工发放了40个月的年终奖。

二、大数据时代的税务征管趋势
利用税务大数据分析,是目前税收征管的重要核查方式,也是2021年底曝光的几起税务焦点案件披露的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偷逃税款线索的方式。

在税务征管制度及系统建设层面,金税四期上线,将在金税三期的基础上,增加“非税”业务内容,配合多部门信息共享和信息核查,实现全数据、全流程、全业务智慧办税和智慧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征管改革的意见》文件要求,2025年,我国将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涉及虚假开户、洗钱、偷逃税、虚开发票、收入成本严重不匹配、税负率异常、虚假交易等情形,都将在税务系统中一览无遗。

在税务征管执行层面,智慧税务大数据稽查或引发税务风险集中爆发。2021年对于文娱等行业的税务执法凸显了智慧税务大数据稽查的威力。2021年1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公布了对某头部网络主播偷逃税的处理结果。该主播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值得注意的是,杭州市税务部门在通报时,说明此案的线索正是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的。

随着税务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管理的模式已经由传统依靠经验分析判断向大数据分析转变,税务部门将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实时取得纳税人全方位的涉税信息并开展风险分析筛查。在此背景下,某个企业的涉税风险一旦发生将可能引发整个行业涉税风险的爆发。

三、因税务问题对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可能带来的刑事风险
如企业出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除企业本身可能需要补交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乃至情节严重情况下涉及刑事犯罪,企业主要负责人也将面临一定的刑事风险。《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出售发票罪)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了逃汇罪,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根据逃汇数额大小,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一定比例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逃汇数额单笔在200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航运业常见税务风险及其防范
由于航运企业天然具有国际性,部分收入和成本均具有涉外性质。而境内与境外税制存在很大差异,境内实行以票控税,收入和成本均与相应的发票相匹配,且可在税务系统留痕可查;而无论是向境外收取的收入,还是向境外支付的费用,均存在无法开具发票、取得发票的情况,无法为税务系统所捕获。因此,在航运企业部分收支两头在外的情况下,由于税务系统无法识别境外收入、成本费用,企业税务申报情况与税务系统其他记录(尤其是发票记录)情况存在差异的可能性较大,容易引发税务指标异常,从而引发税务核查风险以及进一步的商务争端。在实践操作中,对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每一笔美元是否应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都需要经得起税务核查的考验。

更进一步来说,由于航运企业相当多的成本费用发生在境外,需要美元支付,如船舶租金、船舶管理费、港口使费、加油费等,企业需要区别各类费用的应税、免税情况。此外,随着中国在内的106个国家(地区)签署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92个国家(地区)已开展涉税信息交换(包括传统的避税地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境外收入、支出如未在国内申报,实际上留下了一个相当大的合规隐患。对跨境支付及海外费用的管理、税收代扣代缴以及如何将企业税后利润合规地进行股东分配,是每一个航运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需要马上考虑的问题。企业应该聘请专业的法律及财务人士从以下几方面对境外成本费用进行梳理,根据业务模式、交易合同、海运等资料,判断不同类型的费用在中国法上的应税、非应税情况;对于中国法上的应税项目,还应当考虑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以及享受协定待遇须向合作伙伴获取的税务居民身份等证明资料。

此外,境外收支还涉及外汇申报要求,做好境外账户的管理、备案及外汇报告亦为重要,否则可能涉及外汇方面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风险。在金税四期系统上线后,税务与外汇部门的信息交互也可能识别出外汇收支与税务申报情况不一致的风险。

航运企业业务天然的国际性,不可避免地涉及境外收支的税务及外汇合规问题,各个航企以及与航企相关的融资租赁等企业,应从业务模式、不同类型收入费用的税务影响、相对方所在国家与中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税务居民身份、支付安排等一系列维度进行统一的梳理、协调,以尽量降低税务等合规风险,并在合法可行情况下通过业务模式优化等方式降低税收成本。

始于2003年上一轮航运企业的春天,自2008年航运市场持续下跌后,有过半的航运企业受到影响。本轮行情又带来了航运业的第二个春天,如何将本轮行情所带来的财富,合法合规地保留以及传承,并通过基于业务及财税的企业重组等规划,形成可再投资的资本是每一个航运企业在当下不得不思考的问题。行稳方得以致远。

来源:瀛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