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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表决通过!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2日    浏览量:418   字体大小:  A+   A- 

2022年12月20日至2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并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12月21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结束后,举行了线上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相关立法情况,上海海事局谢开运副局长参加并作介绍。

重大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以实际行动践行长江大保护战略,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上海地处长江入海口,辖区内长江、黄浦江作为重要的通航水域,同时也是上海四大饮用水水源地的主要来源,保护和利用好辖区水域的生态环境,事关上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福祉,对助力打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黄浦江“世界会客厅”和崇明世界级生态岛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长江流域海事管理机构共同推进长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的重要里程碑。长三角地区水网互通、航运发达。上海海事局将积极落实《条例》中长三角区域合作的专章规定,在今年与江苏海事局签订《沪苏海事监管服务保障一体化合作协议》并开展一系列合作的基础上,更全面、更快速地加强与长三角各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污染防治领域的区域协作和信息共享,实现执法联动、应急联防、信用联合监管;推进船舶污染物跨区域转移、船舶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合作;上下游联动禁止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单壳船在本市特定水域停泊和作业,为长三角协同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落实执行

一是将会同市交通委、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大力开展《条例》的普法宣传和联合监管,尤其在船舶污染物监管方面,合力实施辖区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电子联单管理,实现污染物来源可溯、去向可寻、过程可控。

二是严格执法,积极落实《条例》禁止船舶向黄浦江排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禁止常态下船舶在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鸣笛等规定,大力推进本市在黄浦江对内河船舶的水污染物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接收、转运和处置等惠民举措的落地。

三是在《条例》的授权下,探索划定特定水域为上海市绿色航运示范区,打造船舶污染防治的“上海样板”。

2023年3月1日,《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将正式施行。上海海事局将结合《长江保护法》实施两周年的相关活动做好《条例》的执行,在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的国家战略中推动本市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迈向更高水平。

来源:上海海事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