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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施行《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5日    浏览量:455   字体大小:  A+   A- 

 7月14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中资方便旗邮轮运输经营人申请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应符合3种条件

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旨在规范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工作,明确各相关方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在海南邮轮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及相关管理,应遵守《办法》。《办法》所称海上游航线是指从海南海口、三亚邮轮港出发,在经批准的水域范围内航行,并返回始发港口,期间不再停靠其他港口的航线。

根据《办法》,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中资方便旗邮轮运输经营人申请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应符合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中资(内地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51%;投入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方便旗邮轮(拥有或者光租)适航、船龄不超过30年,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要求;拟停靠的码头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设施符合客运有关技术标准,按规定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这3种条件。

申请人申请经营海上游航线业务,应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同时,运输经营人提出运营航线方案申请或变更运营航线方案的,应提前2个月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运营航线方案等材料,运营航线方案具体包括航线及航行水域、时间及航次安排等内容。

此外,运输经营人停开航线的,应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终止开展海上游航线业务的,应在终止经营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交回许可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终止或停开航线的除外,运输经营人应妥善处理相关运输业务,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邮轮运输企业及邮轮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海上游航线业务

《办法》强调,邮轮运输企业及邮轮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海上游航线业务。经批准的运输经营人不得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海上游航线业务许可。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应当实施邮轮船票制度。运输经营人应在邮轮开航前2小时停止对外销售船票,并按照规定格式,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旅客和船员信息。

旅客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航次邮轮票务信息证明申办登轮许可,符合条件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签发登轮许可,为旅客提供快速便捷服务。运输经营人或其指定的旅行社(代理公司)应在开航前24小时按规定向始发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提交已有登轮人员信息及售票证明申办登轮许可。开航前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售出的船票,由旅客本人持证件及纸质船票在验证现场申办登轮许可。

运输经营人应对登轮旅客身份进行核验,发现旅客有未持有效登轮许可或者拒绝接受核验等情况,应拒绝运输,并及时报告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采取抽查方式对登、离轮旅客实施监管。

《办法》还强调,运输经营人和旅行社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恶性竞争、强制消费和价格垄断。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开展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活动。

加强海上游航线试点的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加强海上游航线试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定期全覆盖监管制度,对相关经营主体及邮轮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建立违法经营行为监督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及有关人员应配合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邮轮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止经营,不得准予开航;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核同意,方可开航。

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运输经营人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其经营许可。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